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员收到来自法国XXX公证人事务所XXX公证人的邮件,对方希望中国公证人为其受理的一桩跨国继承案件提供中国法查明服务,并由两国公证人协作办理该案。承办公证员当即与法国公证人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
原来,法国公民X先生不幸于2023年X月X日在法国XX市因病去世,死者生前系在中国长期工作的外国专家,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死者生前离异未再婚,有一未成年女儿,死者的父母均健在。死者的女儿、父母均为法国国籍,在法国居住。据了解,死者生前没有订立过遗嘱,在法国遗留有动产和不动产,在中国留有银行存款等动产。死者去世后,其家属与法国公证人取得联系,希望尽快办理死者在中法两国遗产的继承事宜。
接手案件后,法国公证人感到有些棘手,因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跨国继承案件,不仅需要从理论上解决准据法适用、外国法查明等法律问题,而且在实践中需要两国公证人进行直接交流,直接切入问题要害,提高沟通效率。如果仅靠翻译人员在两国公证人之间进行沟通协调,不仅费用昂贵,时间效率和沟通效果也难以保证。
在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的推荐下,法国公证人与律政公证处的法文公证员取得联系,开启了两国公证人携手办理该起跨境继承案件的序幕。
二、办案过程。
接到求助后,承办公证员与法国公证人以及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视频会议,在详尽沟通的基础上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公证方案。该方案的前期重点,是在探明准据法适用的基础上由中国公证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中国法查明咨询服务,为法国公证人处理死者的法国遗产提供法律依据,进而推进死者中国遗产的处理流程。
(一)确定跨境继承的适用法。
根据法国公证人和死者家属向律政公证处公证员提供的材料,死者为法国国籍,生前常住中国南京市,在回法国探亲期间突发疾病去世。死者在中法两国均遗留有财产,未发现其订立有遗嘱。本案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该继承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还是法国法?抑或需要分别适用两国法律?在两国现行立法的国际私法规则框架下,中法公证人进行了深入探讨,解决了准据法适用这一先决问题。
在法国法框架下,根据2012年7月4日《欧盟继承条例》第21条,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由于死者生前已在中国定居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因此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为中国。按照欧盟法规则,死者的遗产继承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欧盟继承条例》第34条规定:“由本条例指定的任何第三国法律的适用,应指在该国生效的法律规则的适用,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在中国法框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对于本案所涉动产之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而对于本案所涉不动产遗产之继承,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该法条明确排除了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
综合分析上述欧盟法和中国法的规定,两国公证人一致认为被继承人在法国境内所遗留不动产的继承,适用法国的实体法;而被继承人在中法两国境内所遗留动产的继承,应当适用中国的实体法。
(二)出具中法双语的法律意见书。
在初步明晰继承案件的适用法之后,中国两国公证人进一步商定了协作办理该案件的具体步骤:首先,由中国公证人出具中国法查明的法律意见书;第二步,根据中国公证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法国公证人依照中国法规则处理死者在法国遗留动产的继承事宜,依照法国法规则处理死者在法国不动产的继承事宜;第三步,根据法国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死者家庭成员状况的公证文书,由中国公证人负责办理死者在中国遗留动产的继承,并协助死者家属办理遗产出境的事宜。
在此之前,中法公证人探讨了中国公证人是否有资格出具用于法国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的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国政府网站公布的术语汇编,提供外国法查明咨询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国法中被称为“certificat de coutume”,应当由外国法律专业人士出具,用以证实相关外国法规则的真实存在以及其相应内容,并且应申请人的请求加以诠释。本案中,法国公证界的智囊机构——法国公证研究及信息和文献中心(CRIDON)出具了书面意见,证实中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法律专业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士,具有出具民事类事务法律意见书的资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2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由此可见,由中国公证机构为法国公证人办理跨境继承公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在中法两国均无法律上的障碍。
在厘清所有问题后,根据死者家属的书面申请,律政公证处公证员迅速拟定了中法双语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主要回答了法国公证人的以下问题:1)通过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了解死者有无在中国办理过公证遗嘱,有无在中国公证机构办理过非公证形式遗嘱的保管和备案;2)依据中国法的国际私法规则,在法定继承情形下,死者遗产继承应当适用的准据法;3)在适用中国法的情形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以及与未成年人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4)中国是否有遗产税。
拟好文本后,律政公证处公证员将法律意见书草稿电邮给法国公证人确认,并进行了定稿。最终,律政公证处于2023年12月29日出具了正式的《法律意见书》并邮寄给法国公证人事务所,帮助法国公证人顺利启动死者在法国所留遗产的继承公证程序,并且为后期办理死者在中国所留遗产的继承手续打下良好的前期基础。中国公证机构在本案中表现出的涉外专业服务能力,获得当事人和法国公证同行的由衷赞叹和真诚感谢。
三、典型意义。
跨境继承下的遗产处理纷繁复杂,特别是外籍人士继承境内财产,涉及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适用以及外国法查明等诸多法律问题,以及税务申报、办理继承公证等流程问题,这使得当事人往往一筹莫展,无从下手。本案中,中国公证人展现了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外语沟通能力,运用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准确解答了外国公证同行的疑问,为其办理继承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这起复杂跨境继承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国际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涉外籍继承人和跨境遗产等因素的涉外继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外国法查明愈来愈成为世界各国法律实践的普遍需求。在这种国际大趋势的背景下,中国公证是否可以有所作为呢?本案即是中国公证机构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应外国公证同行和当事人的请求为一起跨境继承案件提供中国法查明服务的成功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公证制度不仅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非讼法律制度,因此,提升公证队伍涉外服务能力,对于促进涉外法治、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中国公证人应当抓住历史机遇,扛起时代使命,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外语能力的公证法治人才,办理一批涉外精品案例,以点带面推动公证行业涉外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为新时期的改革开放大局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公证力量。
本案例由四川成都公证处蔡勇公证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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